2023-11-15
乡村老人的“无休止劳动”倾向
在中国广袤的乡村,老人们面临一个艰难的选择——何时远离劳作的疲惫,享受人生的暮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居住在乡村的60岁以上人口规模合计约为1.21亿,占乡村总人口的23.8%。在他们当中,半数仍旧活跃在非正规就业领域,这不仅是经济需求的驱使,也是深植于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根据北京大学开展的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在2018年收集的数据,农村地区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中,有51%仍处于工作状态,即从事以生计为目的的活动;他们当中,73%仅从事农业工作,8%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家庭帮工。这一群体能自主决定劳动供给和退休时间,但由于养老储备的不足和对子女无限责任的家庭观念,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无休止劳动的倾向。根据CHARLS在2015年对于仍在工作者计划停止工作时间的调查,60岁及以上的老人中有72%表示,只要健康允许,就会选择一直工作。此时,健康冲击成为许多农村劳动力“被迫”停止工作的重要原因。截至2018年,已停止工作的农村居民中,有27%由于健康原因离开最后一份工作;在务农或个体经营的农村居民中,这一比例更高达43%。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带病工作”也成为许多农村老人迫不得已的选择,26%的老人在过去一年有15天以上由于健康原因干不了农活,却仍未完全停止劳动供给。他们当中,有46%所在的家庭人均消费水平低于世界银行提出的中高收入国家贫困线标准(人均生活费5.5美元/天,经过基期购买力平价指数换算并经过CPI调整后,该贫困线在2018年为8190元/年)。物质资源的匮乏使得乡村老人持续劳动,疾病冲击加剧了这种资源紧张的状况,使其健康状况不佳时仍无法完全停止劳动供给。
受社会规范影响的乡村劳动力“退休”决策
尽管农村老人呈现出无休止劳动倾向,但已停止工作的老年人,其退休年龄仍呈现出一些规律性特点。我国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事实上,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等处于非正规就业体系的劳动者,其停止劳动时间不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约束。然而,根据笔者的统计,我国农村处于非正规就业部门的劳动者,其选择停止劳动的年龄分布仍呈现出在法定退休年龄附近的聚集,表明这种有关退休年龄的社会规范很可能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他们的偏好,成为他们退休决策中的“参考点”。根据CHARLS在2011-2018年的调查数据,非正式就业体系内已停止工作的农村男性中,退休年龄分布的最高峰值出现在59-61岁,有10.47%选择在这一年龄阶段停止工作,即呈现出在男性职工退休年龄附近的聚集。相比之下,农村女性的退休年龄分布共有两个高峰,分别出现在49-51岁(9.13%)和59-61岁(8.87%),即呈现出在女性工人和男性职工两类退休年龄附近的聚集。除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对于农村劳动力退休时间偏好的影响外,这种退休年龄的聚集也可能是由于:一方面,我国自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划规定,农村老年人满60岁后可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一政策导致的收入效应可能降低农村地区超过60岁居民的劳动供给;另一方面,由于年龄歧视和劳动生产率的下降,老年人面临的就业机会也在减少,劳动力市场对于超过60岁农村老人的需求可能大幅下降。由此可见,围绕法定职工退休年龄形成的社会规范在无形中也对农村务农和个体经营劳动者的退休决策产生影响;相应地,通过公共政策影响这种有关退休和养老金领取年龄的社会规范,也将传导至乡村老人的劳动供给行为。
发挥公共政策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政府针对正规就业部门规定的退休年龄规定有助于无形中引导农村老人的退休选择,然而,当法定退休年龄与农村老人预期存在明显偏离时,其引导作用可能不足。例如,农村男性劳动力的停止工作年龄呈现出在60岁退休年龄附近的单峰聚集,而女性则呈现出在50岁女工人退休年龄和60岁附近双峰聚集的趋势,这可能隐含着,在决定退休时间时,一定比例的农村女性劳动力以男性职工退休年龄作为参照。随着我国人均寿命和劳动者受教育年限的延长,女性职工退休年龄偏低的矛盾逐渐凸显,且女职工退休年龄明显低于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也容易引起制度间的不平衡。相应地,未来如若延迟退休政策实施,职工退休年龄的增加将传导到非正规就业部门农村老人的劳动供给停止决策。在设置新的退休年龄时,将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的男性和女性劳动力群体预期寿命、教育年限、社会分工等因素考虑在内,也将更好地引导农村老人适时退休。
此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可能从社会规范和收入两个维度影响农村居民停止工作的选择。根据我国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参保人未满60岁时须按年缴费、年满60周岁即开始领取养老金待遇,这隐含地将60岁这一年龄分界与“进入退休与养老阶段”联系起来,从社会规范的角度对“在60岁退休”的选择起到了进一步引导作用。与此同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带来的收入效应有助于改善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促进其更早、更自由地停止劳动供给。因此,一方面,持续通过“保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来稳定农村老年人收入,使其在遭遇健康冲击后不必被迫“带病工作”,或失去劳动能力之后也能获得基本保障。另一方面,针对部分老人“无休止劳动”的倾向,可以通过一些养老金待遇领取的年龄规定引导高龄老年人更及时地停止劳动,例如保持现有的60岁待遇领取年龄规定和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调整节奏,并进一步增设更高的年龄作为更高待遇水平的领取门槛,即超过这一个(或多个)更高的门槛年龄后每月可以领取更高水平基础养老金,从而支持和引导健康状况比较脆弱的高龄老人停止劳动供给,避免持续劳动带来的健康状况进一步恶化。
让“灵活退休”的乡村老人真正安度晚年,我们需要一个更加完善的公共政策框架,既考虑社会规范的引导作用,又提供基本的经济支持,以确保每一个辛勤工作一生的乡村老人都能享受到晚年的安宁和尊严。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832期,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