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世界各国的经验,政府参与信用管理的方式和程度与该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相对弱化,参与程度低,信用制度建设也就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状况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
一方面,从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从政府自上而下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自2001年以来历届政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强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使得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呈现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点。由于我国受发展阶段的限制,市场经济建设起步比较晚,法律体系不完善,特别是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缺乏,因此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扮演十分重要角色。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历了三个阶段,即2001—2004年初步规划阶段、2005—2010年全面建设阶段、从2011至今处在推进完善阶段。那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这是一项振奋人心、意义深远的举措,标志着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明确提出,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重点领域为主体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为今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确定了基本框架。这个规划作为一个纲领性、指导性、高屋建瓴的方案,具体落实还得靠地方,需要得到地方的认同和配合。
然而,我国信用体系的基础还相当薄弱,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尚处于起始阶段,“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企业三角债、银行呆坏帐、信用卡诈骗、偷漏税、走私骗汇、学历造假、学术不端、“诈捐门”、贪污腐化、司法不公等现象随处可见,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而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几乎覆盖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只要稳步推进这四个方面的诚信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就能很快建立起来。
个人认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务诚信是关键,商务诚信是抓手,社会诚信是基础,司法公信是保障。在实际操作中,要实现四个方面的一致推进,如果能够按照纲要中“一套组织体系、两个顶层设计、三大关键举措、四大重点领域、五大推进载体”全面展开,从国家层面上将相关工作进行分解,然后分阶段、按步骤稳步实施,这四个方面的一致推进是能够实现的。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和灵魂,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发挥基础和主导作用。由于政府信用主体的特殊性,它决定了政府信用缺失在社会中的巨大影响与负面作用。一旦政府失信,将会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政府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与支柱。没有政府诚信,就没有司法公正,也就没有社会诚信。因此,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中,应从政务信用开始,建立各级行政机构、职能部门官员的信用评价体系,真正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关于如何对政府信用进行监管的问题,我建议,一要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就是公正、公开、公平。二是必须要发挥社会、市场、群众、企业等四方面的力量,政府只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媒体、民众等各方面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防止官员腐败,提升政府的办事效率,增强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三是加强法律对政府信用监管的约束,制定并实施《信用信息公开法》、《信用报告法》等法律,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政务、商务、司法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从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用信息。
发表于《中国报道》201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