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永利集团3044am官方入口副教授、博士)
从2015年10月底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的金融监管框架”起,新一轮对金融监管制度结构改革的关注一直持续至今,热度不减。主张推进统一监管,迎接超级金融监管时代的来临成为最为流行的观点,并且已有不同版本的改革方案被设计出来。在金融市场陆续出现一些现实的和潜在的乱象之下,分业监管已被宣判为不合时宜,而某种大一统的监管安排则被寄予厚望,甚至被认为是一种自然而然的选项,这就不免有简单化和想当然之嫌了。
不可否认,合并监管机构、实施统一监管,具有很多潜在优势,人们经常提到的包括:能够更好地应对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混业经营的局面,既避免监管漏洞,也避免重复监管,并且更便于确定和厘清管制的责任,因为管制机构不再有相互推诿的机会。还能够更充分地利用原来属于不同管制机构的稀缺资源,降低管制成本,获得一定程度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凡此种种,当然都值得期待,但由此推论说建立超级监管机构是势所必然,理由并不充分。有必要细察金融监管制度安排的分合之道,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筹谋。
首先,上述优势尽得发挥不是必然的,并不一定伴随着某种超级监管机构的设立而自然获得。举凡监管漏洞、推诿、低效等问题仍有可能以新的形式再度现身,有必要事先就有清醒的认知,并通过具体制度细节的设计来创造条件,更好地扬其潜在之所长。
其次,固然相对于分业监管,超级监管机构可能有种种潜在优势,但也不应忘言或讳言其种种可能的问题与缺陷。比如,监管目标上可能不如专业监管者那样有清晰明确的侧重点,更容易出现不同管制目标之间的冲突。还有可能加大公众的道德风险,因为公众会认为处于超级权力的保护之下而不再自己多加小心。不用说,与超级权力相伴随,还有可能出现更严重的官僚主义问题。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避其可能之所短。
第三,尽管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势头迅猛,但是不难想象,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金融机构都已经或即将混业。即使是在一直允许全能银行的德国,还是有大量专业化地从事单一业务的金融机构。因此,超级监管机构有可能不得不“牛刀杀鸡”,监管成本增加不说,还可能缺少针对性。而分业监管下,监管者有可能更灵活而有弹性地收集和处理有价值的信息。也就是说,分业监管之道亦有其优势,理应设法有所继承。
第四,即使上述几点都已经有了妥善应对的解决之道,设计出了考虑周全的超级监管机构主导下的制度安排,也并不意味着立即将其付诸实施就有了充分的理由,还要考虑从现行监管制度向这一理想的监管制度的过渡和转换是不是会成本过高。做出成本高低与否的判断时,不宜简单地以改革完成后可能带来的社会收益是否大于过渡和转换成本作为标准,而是应该以是不是还有其它的改革方案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带来同样的社会收益为参照。比如值得考虑,在现行监管机构框架的基础上,通过加大力度强化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来推动金融监管的改革,可能不失为一种更具有成本有效性的选择。
尽管正如有批评指出,此前早就建立起来的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 一直未能真正有效地起到协调作用。但若由此就轻易断言这种协调已断无改善和加强的余地,似过于草率。不难想象,推出更加强化的落实各家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的方案,应该并不比对金融监管制度动大手术需要更多的决心、魄力和手段。关键看选择了何种改革哲学和路径。
值得指出的是,作为一种监管改革哲学下的主张,批评分业监管的弊端、鼓吹统一监管是国际趋势,并非新近出现。1997年英国成立了独立于英格兰银行的金融监管局(FSA)时就曾被当作是统一监管国际趋势的范例。具有戏剧性的是,2012年英国决定将FSA拆分为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同时赋予英格兰银行全面监管的权力,又被看作是反映了统一监管的国际趋势。而此前,在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因为美联储被赋予了更大的监督任何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权力,也曾被评论是世界上权力最大的金融监管机构。
这告诉我们,当人们头脑中形成了一种执念时,往往只会看到他想看到的。
其实,无论英美,在其改革后的金融监管制度框架下,都仍然需要有关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有趣的是,在认识到这一基本事实之后,有评论转而批评美英等国改革不彻底。这话当然说得不错,但各国之所以改革不彻底,定有道理,耐人寻味。
“两会”期间,总理和中央银行行长在记者会上,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问题,不约而同地,在肯定推动改革的必要性的同时,都并未明示具体的改革方案,为人们细察金融监管制度安排的分合之道留出了进一步思考的空间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