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院(系、所、中心):
2011年秋季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向学位办公室提交论文、资格审查工作将于
9
月
13
日
至
9
月
19
日
进行(17日、18日除外)。办公时间:上午8:00––11:15,下午1:00––4:15。办公地点:红二楼研究生院2212室。有关学位论文审查和答辩工作安排如下:
一、 初审
对校学位办接收的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有关申请材料,院系应尽快组织两位本专业具有副高职称(含)以上的专家对论文进行初审。初审人应为本院系老师。
如有初审意见为不同意,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初审结果于10月21日以前报送校学位办公室,并将初审未获通过的结果通知申请者本人。
二、 评阅
对初审已通过的论文,院(系)应聘请两位以上(含两位)本专业副高职称(含)以上的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中必须有一位是校外专家。论文指导教师和已经作过推荐人、初审人的专家不能作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信息应予保密,评阅意见应密封返回。
评阅中如有一位评阅人不同意组织答辩,院(系)应另聘一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如评阅意见仍为不同意,或者同时有两位以上(含两位)专家的评阅意见为不同意,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评阅结果于11月18日以前报送校学位办公室,并将评阅未获通过的结果通知申请者本人。
三、 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应由五位(含五位)以上副高职称(含)以上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论文指导教师和已经作过推荐人、初审人的专家不能参加答辩委员会,评阅人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名单应于12月2日以前报送校学位办公室批准。
四、答辩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全体委员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的记录。
如答辩未获通过,答辩委员会应再次进行表决(三分之二原则),就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做出决议,并在答辩决议书中做明确记录。如没有做出同意其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则视为答辩委员会不同意申请人再次提交论文答辩申请。
五、 其他
1、由于未通过初审而答辩申请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在下一个申请时间段重新提交论文答辩申请。相关手续从初审开始办理,并须交纳相应费用。
2、由于未通过评阅而答辩申请无效或未通过答辩的申请人,可以在学位分会确认准予其重新申请的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论文答辩申请。相关手续从初审开始办理,并须交纳相应费用。
3、答辩申请无效或未通过答辩的申请人,可有一次(仅一次)重新提交论文答辩申请的机会。
4、申请人从提交论文初审开始,即进入论文答辩程序。如在通过论文初审和论文评阅后,申请人由于个人原因取消论文答辩或不按学校时间安排参加论文答辩,其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并不允许其再次提交论文答辩申请。
5、申请人提交论文答辩申请所需材料的具体要求见研究生院主页(http://grs.pku.edu.cn/xwyxk/xwsy/tdxlsqxw/zcwj1/9723.htm):学位与学科—学位授予—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政策文件—关于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有关事项。
请有关院(系)按照以上安排做好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的组织工作,并及时通知到申请人员。
北京大学学位办公室
2011
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