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所、中心:
根据《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学期的具体情况,现将毕业班研究生办理学籍异动的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 本学期毕业班研究生学籍异动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所有相关学籍异动申请应于11月30日下午4点前送至研究生院,过期不再受理。
2、 需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的博士研究生,必须已经完成课程学习、综合考试等培养环节,并且应已完成开题报告,进入论文研究写作阶段。未完成相应培养环节的,一般不予批准延期。
3、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住房自理或视学校房源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4、 2006级(含)以前的各届计划外研究生申请延期时,需缴纳延长期间学费,延长期间学费标准为每学期人民币2500元。
5、 2007级(含)以后的各届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再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并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延长期间的学费参照上述4中的标准。
请各单位在审核毕业生学籍异动申请时特别注意,并提醒需办理学籍异动的研究生及其导师注意有关事项。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200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