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集团3044am官方入口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副教授
前几天,英国举行脱欧公投,结果脱欧派胜出,这一事件在国际市场掀起轩然大波。当然,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公投并非最终结果,我们甚至可以大胆猜测下英国最终可能还是会留欧,现在就看如何寻找一个各方能接受的解套方式了。不过,我们今天要表达的观点是,并不纠结于英国留欧与脱欧其实已经没那么重要了的结局,而是要探讨其背后政治和经济原因的关系。欧洲各国政府、对于欧盟来说,政治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已经成为欧盟的难以承受之重。推此即彼,在探讨政治凌驾于经济还是经济先行问题时,我们很容易联想到中韩贸易区的例子。
从理论上来看,欧盟今天的困境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区域经济合作模式是逐步推进的,依次为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一体化,只有实现了完全的经济一体化后,这个联盟才会内在地对政治一体化产生需求。而欧盟是典型的当经济还处于“同盟”时,就去追求政治上的“联邦”。第二,最优货币区理论告诉我们,即使抛开政治制度差异,一个区域是否能采用同一种货币,取决于这个区域的经济是否已经实现了一体化,如果区域内经济发展差异过大,统一的货币会带来宏观经济的高度不稳定性,何况欧盟各国兼有货币统一而财政政策迥异的问题。
为什么会由英国脱欧公投的问题想到中韩自由贸易区问题呢?我们认为,英国脱欧与中韩自由贸易区的背后都涉及经济和政治的关系问题。英国脱欧问题只是欧盟面临的众多问题中的一个,如果不妥善解决政治优先经济这一根本理念,欧盟要真正实现“欧洲联邦”的欧洲梦,就只能是一个真正的“梦”。欧盟的发展和困境给我们今天推进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以非常重要的启示。任何区域经济合作的协同组织都必须尊重经济优先政治、政治服务经济这一原则,只有经济上的互赢才能带来政治上的互信。当然,经济优先并不意味着政治上不作为,政治服务经济同样是一个重要原则。经济上的不断深入合作必然要求政治上的不断协调。
我们认为,中韩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很好地体现出了经济优先、制度建设同步推进这一原则,预期将会取得较好的成效,并将为随后中国其他自由贸易区谈判和建立探索合适的道路。按照中韩两国首脑会见的框架性意见,中韩两国于2015年底初步完成自由贸易区谈判,中韩自由贸易区双方货物贸易自由化比例将超过90%的商品目次、85%的贸易额,力度空前。更为重要的是,协定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共17个领域,包含了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等诸多方面。我们在以前的评论中(见《全球价值链与中国对外贸易》),表明过一个观点,国际贸易本质上是一个逐步递进的生产要素全球优化配置过程,当现有制度约束下要素流动的收益趋近于零时,如果想让国际贸易继续带来经济共赢,就必然要改变现有的制度约束,为经济进一步的合作与一体化提供条件。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与韩国有着非常密切的经济合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这种合作已经渗透到贸易与投资的方方面面。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中韩自由贸易区的合作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贸易领域,已经上升到政府规制、环境保护、产权保护等各个方面。这是典型的在现有制度背景下资源配置效率改善空间被挖掘殆尽的情况下,两国政府就进一步制度松绑达成共识,希望谋求更大范围内的经济共赢而实现的制度安排。
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对于中国和韩国无疑都是非常有利的,能够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配置资源,提高效率。我们接下来先简要讨论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对于中韩经济以及后续自由贸易区谈判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韩国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中国人口众多,经济规模庞大,与韩国存在较强的产业互补性,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后,韩国产品将能够完全自由地进入中国市场,这对中国、韩国产业发展、经济发展无疑将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第二,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日本将产生非常大的压力,这会加速中日自贸区和中日韩自贸区的谈判进程。第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也将促使美国缓慢调整对华策略,多极共治趋势将在亚太地区得到体现,有助于中国在TPP等区域协定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由于美韩两国产业结构和在华产品市场结构存在较大差异,从经济和贸易角度,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中美关系影响较小。但是,由于中国这一庞大的经济体对于亚太其他国家的发展越来越重要,中韩、中日韩日益加强的经济合作将逐渐弱化美国在韩日的影响和相对地位,促使美国调整亚太政策、对华政策,承认中国在亚太地区不可替代的作用。
英国脱欧并不是全球化的终结,而是提醒我们,经济全球化要回归到经济第一、政治第二的基本原则上来,有序逐步推进。这对于我国今后如何参与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教训。中韩自由贸易区就是经济效益与制度建设相辅相成的一个很好的例子,以此为契机,我们还需加速推进东亚自贸区、提高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参与度等方面做更多的工作,使中国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实现“均势均衡”,逐步奠定中国在亚太地区的大国地位,推动形成多极共治的全球治理模式。
(原载《第一财经日报》20
16-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