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缺失如此严峻的现状,将要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是否能建立中国社会的诚信,《凤凰周刊》记者李克难就有关问题,专访了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副主任杜丽群教授。
中国社会缺乏诚信
记者:据我了解,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已十多年。为什么媒体和公众似乎并不知晓这个信用体系的存在?中国现有信用体系建设到了什么程度,在多大程度上能影响到老百姓的生活?
杜丽群:媒体和公众不知晓信用体系的存在,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信用交易规模较小,社会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淡薄,人们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是因为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总量仍然有限,征信行业不发达,信用服务市场供求双重不足,经济主体在经济交往中不知道如何有效利用信用产品维护自身利益,甚至认为社会信用体系与自己无关。
自2001年以来,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就总体而言,水平和质量仍不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一方面,社会的信用意识淡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延缓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另一方面,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缺乏有效整合,信用服务市场仍不完善,信用机构服务水平整体不高。由于中国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失信行为成本低、代价小,经营者失信违法现象仍大量存在,假冒伪劣商品仍大量充斥于市场,消费者权益经常受到损害。
记者:在美英等国,信用体系依靠发达的征信行业来维持,中国的征信行业十多年来情况如何?中国现今社会对信用的漠视是否与征信行业的发展不顺有关?
杜丽群: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而独立、公正且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服务业确保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场经济能够健康运行。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征信服务市场已初步形成,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服务产品日益增加、信用市场需求量持续增长、信用市场监管机制逐步健全。
目前,中国从事信用登记、信用调查和信用评级的征信机构已有近200家,基本上都是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一批信用评级机构已具备从事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企业债、金融债、结构融资债等长短期债券信用评级能力,并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在2011年中国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推进完善阶段。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可以说是中国征信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了制度框架。
当前,中国社会对信用的漠视与征信行业的发展不顺有一定的关系。信用中介机构形成了一定规模,但是,在总体上仍然落后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
为此,需要在几个方面不断推进:一是政府部门应该开放信用信息数据,以推动信用服务业的发展;二是必须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准入,提升信用机构的整体水平;三是要鼓励各地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商会、行业组织的独特优势。
诚信需从政府做起
记者:即将出台的规划中包括了政务、商务、社会、司法几个方面。这样的规划是否过于宏大?为何需要在四个领域推进?实际操作中是否能实现几个方面的一致推进?
杜丽群:即将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明确提出,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重点领域为主体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为今后中国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确定了基本框架。
作为“非征信国家”,中国信用体系的基础还相当薄弱,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个规划作为一个纲领性、指导性、高屋建瓴的方案,具体落实还得靠地方,需要得到地方的认同和配合推进。
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尚处于起始阶段,“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企业三角债、银行呆坏账、信用卡诈骗、偷漏税、走私骗汇、学历造假、学术不端、“诈捐门”、贪污腐化、司法不公等现象随处可见。
而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几乎覆盖的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只要稳步推进这四个方面的诚信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就能很快建立起来。
我认为,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务诚信是关键,商务诚信是抓手,社会诚信是基础,司法公信是保障。在实际操作中,要实现四个方面的一致推进,如果能够按照纲要中“一套组织体系、两个顶层设计、三大关键举措、四大重点领域、五大推进载体”全面展开,从国家层面上将相关工作进行分解,然后分阶段、按步骤稳步实施,这四个方面的一致推进是能够实现的。
记者:中国现推行的信用体系建设还是一种以政府力量强推的体系,这样的体系建构方式如何能避免政府的寻租?政府机构控制着公民和企业的信用记录,如何对控制着诸多重要信息的政府进行监督?
杜丽群: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参与信用管理的方式和程度与该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相对弱化,参与程度低,信用制度建设也就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状况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
自2001年以来,历届政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强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政府自上而下的积极推进,使得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呈现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点,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一直扮演十分重要角色。
为了避免政府的寻租行为,可以由政府牵头指导,委托和指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中介机构,在委托信用中介时引入竞争机制,保证信用产品和评级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以及出具的信用记录状况真实性和可信度。
为了对政府进行监管,一是增加政府的透明度。二是必须要发挥社会、市场、群众、企业等四方面的力量。政府只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媒体、民众等各方面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防止官员腐败。三是加强法律对政府信用监管的约束,制定并实施《信用信息公开法》、《信用报告法》等法律,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共享(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等方面的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用信息。
记者:近期一些相关评论提出,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守信更为重要,但我们现在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初衷还是在商贸、金融领域,您认为解决中国社会的信用危机应当市场先行还是政府先行,是市场信用更重要还是政府守信更重要?
杜丽群: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和灵魂,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发挥基础和主导作用。
由于政府信用主体的特殊性,它决定了政府信用缺失在社会中的巨大影响与负面作用。一旦政府失信,将会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产生恶劣的传导作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政府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与支柱。
没有政府诚信,就没有社会诚信,也就没有公民的诚信。毫无疑问,政府在任何社会中都是民众的表率,如果政府不能做到诚实守信,其他的市场主体便会加以效仿,从而导致整个社会信用的大滑坡。
因此,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中,应从政务信用开始,建立各级行政机构、职能部门官员的信用评价体系,真正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刊载于《凤凰周刊》2014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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